北京网络空间安全协会

北京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监事会管理制度

2016-12-10 08:07

北京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监事会管理制度

(经 2021年 4月22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)

第一条 为了完善北京网络空间安全协会(简称协会)的法人治理结构,保障监事会依法、独立、规范、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)、《北京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工作制度。

第二条 北京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监事会(简称监事会)是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,监督北京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的活动,对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

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(单数)监事组成,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(或者会员大会)选举产生。

监事每届任期5年,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,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。监事也不得从会长单位、副会长单位、理事单位中产生。

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社会团体章程,清正廉洁,公道正派,切实履行职责。

第五条 监事会依法依规行使监督、质询、检查、调查、纠正、罢免建议等职权,促进协会防范风险和规范运作。

监事长或监事列席协会理事会、办公会等各项会议,监督日常工作,且将情况通报监事会。

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,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。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,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。

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,实行一人一票制,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。

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,须形成会议决议。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,并在决议形成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第八条 监事会的会议决议,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程序后,须向全体会员通报。

第九条 北京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应参照本规定,制定、修改监事会的制度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、社会团体章程执行。

第十一条 本制度生效后与颁布、修改的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,以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的规定为准。

第十二条 国家管理部门对协会监事会及成员另有规定的,如有抵触、冲突之处,从其规定。

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协会监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。

北京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办公室

2016年12月10日修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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