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网络空间安全协会

协会章程

北京网络空间安全协会

章    程

(修订版 草案)

  【根据民政局2021年3月社团《章程》(中关村社团)样本、本协会2016年民政局核准的《章程》修订】

 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:北京网络空间安全协会(简称本团体或本会),英文名称:Beijing Cyber Security Association,缩写: BJCSA。

第二条 本团体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由国内网络安全产品生产和网络安全服务行业及企业,高等院校IT类学科专业和信息网络类科研院所,互联网使用单位和网络安全管理机构,部分省市自治区及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网络安全社会组织,以及有志于网络空间安全事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或知名度的个人,自愿联合发起成立,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: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恪守公益宗旨,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诚实守信,规范发展,提高社会公信力。负责人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。

本团体广泛团结从事网络空间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与个人,通过学术交流、技术合作、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,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。

本团体坚持以创新的思维、包容的文化,开放的平台、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,为会员需求服务,为行业发展服务,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;以“互联互通,共享共治”为发展目标,为全面提升我国乃至世界网络空间安全做出积极贡献。

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。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、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。
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 
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: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56号院2号楼1108室。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开展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:技术研发、标准制定、安全防控机制建设、成果转化、品牌推广、专业咨询、培训与会展、承接政府委托、国际交流与合作。

第三章  会  员

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(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)发给会员证;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;
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
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其主要职责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 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,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,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,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管理机关同意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 

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,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 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等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,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理事长(会长)任期不超过两届;

秘书长为专职(聘任制,任期不限)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黄丽玲。

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;

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副秘书长人选可从理事(含)以上会员中提名,或在会员之外向社会招聘,提交理事会决定;

(五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六)根据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职位和贡献,确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、奖励等;
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,由3人组成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向会员大会负责。其主要职责是:

(一)选举产生监事长;

(二)列席理事会会议;

(三)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开展活动;

(四)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、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;

(五)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,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六)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;

(七)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理事会,并监督其执行。

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
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七条  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,应当召开会员大会,应当有2/3以上会员出席,并经出席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,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 
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 终止程序
 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七章  附  则

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 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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